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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訂定「提升國有公用財產活化運用績效獎勵措施」
2015/01/06發佈
財政部為強化國有財產管理效益,於2014年3月4日訂定「加強國有不動產活化運用計畫」,計畫期程4年,設定目標推動,透過多元活化運用國家資產,協助地區產業及都市發展,預計4年期間活化標的包括國有公用及非公用不動產,創造整體收益達新台幣3,000億元,為激勵各機關辦理意願,訂定獎勵機制據以辦理。
國產署表示,為推展國有資產活化,除透由教育訓練宣導活化運用法規,並彙集活化績優機關案例,編製點石成金手冊,提供機關參考運用,快速複製成功經驗。另為提高財產管理人員活化誘因,訂定「提升國有公用財產活化運用績效獎勵措施」,獎勵機制豐富多元,包含對國有公用財產活化運用績效評選優良機關,於行政院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請召集人頒發獎牌(獎狀),列為各機關示範觀摩對象,讓有心活化資產之機關得到正面獎勵,提高機關首長重視及榮譽心;對於相關有功人員予以敘獎,考績並得優先提列甲等。另,增裕國庫收入績效卓著之機關,得優予核列歲出概算額度。
【資料來源:mygonews】
公司會計!資產售價大於未折減餘額,應列收益課稅
2015/01/06發佈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規定,營利事業出售資產之損益,應按售價與帳上資產之未折減餘額之差額計算。
該局說明,轄區A公司於2011年間將其固定資產-廠房以70億元作價讓與B公司,並取得B公司股票。經該局核定以資產作價轉投資,其廠房成本應以稅務會計之帳面價值(未折減餘額)61億元計算,而非以財務會計之帳面價值70億元,此折舊費用之財稅差異數9億元,屬已實現費用或損失,核定出售資產增益9億元。
A公司不服,主張上開廠房雖以70億元作價讓與,惟B公司係以61億元為準逐年提列折舊,是該項財稅暫時性差異數9億元已隨同移轉與B公司,因此,不應列為A公司出售資產收益云云,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資產轉讓時,其估價應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並無將財稅暫時性差異數隨同移轉受讓公司之規定。
【資料來源:mygonews】
新措施!國產署2015年起將推動標租文化資產
2015/01/06發佈
行政院2014年12月15日核定「標租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租金計收基準及方式」,國產署將於2015年起推動標租文化資產,引進民間力量協助古蹟、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活化再利用。
據國產署說明,該署經管之國有文化資產共80處(古蹟47處,歷史建築33處),且中央及地方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仍陸續依法指定,數量持續增加,需藉助民間文化團體或文史工作者對文化資產維護之熱忱及力量,協助經營管理,而其年租金如果比照一般國有房地基準計收,恐影響民間文化團體或文史工作者參與投標之意願,國產署乃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國有文化資產依年租金競標,年租金底價在不低於依法應繳納之各項稅賦(包括土地稅及房屋稅等)前提下,參考市場行情查估。承租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進行修繕期間,修繕範圍免收租金。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國有文化資產於標租後,承租人必須擬具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報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核准,俟竣工後,始得經營使用,以兼顧文化資產之保存。
【資料來源:mygonews】
台中市垂直增建2層違建優先處理
2015/01/06發佈
近期北部幾起違建大火釀成人命事件,引發各界檢討違建聲浪。台中市政府將針對影響公安嚴重者優先拆除,先以垂直增建達2層以上新違章建築及2011年4月20日後興建的「既存違建」為範圍,程序包括限期自行拆除、裁罰、公告封閉使用、強制拆除、公布影響公安違建名單等。拆除預算也將請市議會支持逐年增加,違建未拆除前也會由消防局加強防火演練及宣導,以確保公共安全。
市府都市發展局表示,全台中市興建完成的新違章建築,其中垂直增建達2層以上而嚴重影響公共安全者,共約379處;防火巷、防火間隔等違建尚未拆除的案件,則有1萬2299處。此外,內政部也規定各縣市自行公布「既存違建」的起算日期,台中市為2011年4月20日,這部分也已經列管。
目前台中市政府違建優先處理範圍,以新違章建築及2011年4月20日後興建的既存違建為主,由於數量多達1萬多處,考量市府拆除人力經費不足及可能影響市容等問題,市府將按符合情理法的程序,先限定違建者一個月內自行拆除;未改善則按違建態樣,依建築法、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規定裁罰;裁罰後仍未改善者,公告封閉使用;封閉後仍繼續使用者,則予以強制拆除。
此外,市府也推出配套措施,本於資訊公開原則,將公布379處影響公共安全的違建名單,之後每季定期網站公布違建名單;同時也請消防局納入防火管理,在未拆除前進行防火宣導及管理,以強化公共安全;而拆除預算也將市議會支持增加,讓市府對於公安嚴重影響者優先拆除,逐年穩定執行。
【資料來源:mygonews】
父母注意!婚贈子女財物可同享100萬免徵贈與稅
2014/12/30發佈
國稅局表示,適逢農曆過年前結婚旺季,邇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贈與子女婚嫁時財產如何辦理申報等相關問題。國稅局提醒準新人們的父母,可善加利用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每位子女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節稅的效果。
國稅局特別指出,父母如有較寬裕資金,每年除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亦可於子女婚嫁當年度各自贈與100萬元,均屬不計入贈與總額,這些金額即可作為子女創業基金、購置財產或其他理財規劃之資金來源。且於每一位子女結婚時,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
國稅局並舉例說明,假設兒子及女兒皆於同一年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420萬元予兒子及女兒,除可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另200萬元分別屬兒子及女兒婚嫁所贈與之財物,因此父母之贈與淨額各為0元,無須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係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欲利用此一合法節稅的方法主張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登記之相關事實證明。
【資料來源:mygonews】
銷售供營業使用之房地,仍應課徵奢侈稅
2014/12/30發佈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2年內之房地,若其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一戶房地,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免課徵奢侈稅;惟如從事符合免辦營業登記規定之家庭手工藝副業,該房地仍屬有供營業使用,則不符合上述免稅規定。
該局近日查獲轄內民眾甲君購入房地後持有未滿1年旋即以600萬元銷售價格出售,持有期間已辦竣戶籍登記,其於1樓從事家庭理髮,因未具備營業牌號,且未僱用人員,每月銷售額亦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該理髮廳雖可免辦營業登記,惟國稅局仍認定有營業性質,不以其有無營業登記為要件,是甲君出售該房地仍不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
另按財政部2013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0370號令規定,出售之房地因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得按供營業使用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奢侈稅,本案房屋為2層樓房,甲君僅於1樓營業,故核定奢侈稅應為45萬元(600萬元×1/2×15%),除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地,如有利用該房地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其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雖可免辦營業登記,惟仍屬有營業行為,不符合免課徵奢侈稅規定,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及繳納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稅加計利息而免罰。
【資料來源:mygonews】
國稅局:大樓管委會收取帶看費應辦營業登記
2014/12/30發佈
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向房屋仲介業者收取帶看房屋費,係以提供公共設施服務而收費,屬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近年來房屋交易熱絡,房屋仲介業者經常帶看房屋,熱銷區域大樓更是頻繁,大樓管理委員會為維護社區住戶環境品質,對業者收取帶看費,用來支付衍生的公共區域維護費及電費等,收費方式不一,因有銷售勞務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進一步提醒,有向房屋仲介業者收取帶看費用之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主動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mygonews】
拆專用道!柯文哲:高效率的處理台北市政
2014/12/30發佈
2014年12月27日台北市長柯文哲在幕僚會議後接受媒體聯訪,針對忠孝西路公車專用道拆除案,他表示一早已經先請司機繞到現場看過,非常感謝現場團隊,發揮非常高的效率,在2天之內就完成拆除,拆除部分實際計算約只花了415萬,比原本預算600萬少。
柯文哲說,過去他在擔任外科醫生時,如果有發生任何錯誤,都要提出檢討,拆除忠孝西路專用道時,比預定計畫晚了50分鐘,是因為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原有的3D立體圖是不完整的,才會在挖掘道路時發現台電舊有的廢棄積水水管,並且有滲水的情形,並需要先做抽水、灌漿填補,有一定的工程程序需要,才不會有路面高低落差的情形,導致部分路段無法依照原定計畫完成。
對於原有3D立體圖不完整,柯文哲說,他相信舊有的地下管線將來會是很大的問題,高雄氣爆就是一例,所以他也立即請林欽榮副市長重新清查舊有管線,並在1年半內繪製完成3D立體圖,避免事後該區施工又發生延宕。
媒體接續問到市長拆掉忠孝西路公車專用道之後,下一步將實現的政見是什麼?柯文哲回應政見還有國家的進步不見得要讓大家都看的到,而是一點一滴開始進步,所以盡力而為,因此每天開會逐步修正,例如今天開會就清楚下令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以及民眾服務區的報章雜誌訂閱保留,其他全部停止訂閱,除非其他局處單位有需求再填單申請,目前市長室也已經停止訂閱。柯文哲提到國家的進步是點點滴滴的累積,這是宋楚瑜以前給他的最大啟示。
【資料來源:mygonews】
新制上路!2015.02.02起,二類謄本不公開所有權人完整姓名
2014/12/30發佈
內政部在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的原則下,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2015年2月2日起,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將不公開所有權人的完整姓名資料,並另新增利害關係人申請的第三類土地登記謄本,分級保護個人資料。
內政部表示,目前土地登記謄本共分為2類,其中第二類謄本為提供任何人申請,並公開所有權人的完整姓名及住址資料。但近年來,常有民眾向內政部及各地政機關反映,此項規定有洩漏個人資料的疑慮,令人感到個人隱私權不受尊重及生活受到干擾。
內政部經過多次會議檢討,為了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公益性與個人資料隱私權的私益性,認為原規定公開所有權人全部姓名及住址資料,逾越了比例原則,故改以去識別化方式,僅公開所有權人的姓氏、部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資料,但仍保留完整住址資料,以促進土地利用及整合開發的需要。內政部並強調,如果民眾有所疑慮,也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縣市內任一地政事務所免費申請隱匿部分住址資料,或使用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提出申請。
此外,考量法律規定的利害關係人,仍有需要取得所有權人的完整姓名及住址資料,以主張法律上的權益或履行義務,例如,「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處分共有不動產需要通知他共有人,或者辦理都市更新的所有權人需要通知都市更新單元內的所有權人召開公聽會等,為此,這次修正規定特別新增第三類謄本,提供利害關人申請,以避免影響民眾處理不動產事務。另提供本人申請的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則仍維持揭露完整登記名義人的登記資料,並沒有改變。
內政部表示,近期接獲許多民眾關心政府處理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公開個人資料的情形,所以,將儘速於2015年2月2日起施行。內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加強說明新制三類謄本的內容及申請人資格,落實個人資料的保護。
【資料來源:mygonews】
房東注意!承租人負擔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租金所得小心計算
2014/12/30發佈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所得時,應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則免予扣繳。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費規定,承租人(扣費義務人)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費。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因此扣繳稅款應以包含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君(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約定甲公司每月除支付租金6萬元外,還須負擔乙君租賃所得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費,因此,租金扣繳給付總額應為68,181元『60,000元÷〔1-(10%租金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率)〕』;扣繳稅額為6,818元(68,181元×10%)。
【資料來源:mygo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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